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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微头条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将迎三审 “反诈看门人”需积极承担主体责任2022-08-28 09:06:28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郑雪 北京报道

8月30日至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将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表示,草案三审稿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包括增加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资料图】

有学者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涉诈产业和网络空间的市场主体赋予“反诈看门人”的主体地位。也有学者表示,要以合规技术反制电信网络诈骗技术,不断增强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治理效能。

完善事后监管 加大惩戒力度

电信网络诈骗是近年来高发频发的新型违法犯罪。

今年4月,在国新办举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进展情况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介绍称,2021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3.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8.5%和76.6%。

随着技术的迭代,电信网路诈骗出现新变化、新特点。上述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忠义表示,诈骗手法加速迭代变化,诈骗集团紧跟社会热点,不断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迷惑性强,同时根据非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诈骗。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同时跨国有组织特征趋势日趋明显。

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工作,虽取得了明显成效,案件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总体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和国家形象。应该说,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制度。”杨合庆表示。

2021年10月19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了解,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一部“小切口”的专门法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急用先行,目的为适应当前实践迫切需要,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此次该法将进入三审环节。据杨合庆介绍,草案三审稿增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增加公安机关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的规定。

另外也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包括:增加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加大惩戒力度在草案二审稿也有体现:提高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金额,加重情节严重下的处罚措施。

北京市伟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葛伟超表示,加大惩罚力度,会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与难度,有利于从源头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反诈看门人”应承担主体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单凭个人或某个政府机构无法解决。

杨合庆表示,反典型网络诈骗法立足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依法治理,侧重前端防范。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个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并重。

草案二审稿分别对涉电诈产业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做出相关要求。

“草案一审稿、二审稿涉市场主体相关表述内容,核心内容并未发生改变。只是针对部分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葛伟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在其2022年公开发表的论文中称,市场主体的引入成为前端防范模式不同于以往一般性犯罪预防的最大亮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涉诈产业和网络空间的市场主体赋予“反诈看门人”的主体地位。

“尽管《反电诈法》正处于人大立法的审议阶段,其具体条文在表述上可能有一定调整,但该法案确立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制度必将保留下来并待法案生效后发挥重大的社会影响。”单勇这样写道。

草案二审稿显示,电信治理方面,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包括对代理商落实实名制的监督管理、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金融治理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工具及提供支付服务,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要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和全程实名审查制度。

“不实名则无服务”贯穿互联网治理始终。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采取多种处置措施等实现对网络黑灰产的源头治理。

合规技术赋能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与个人信息泄露密不可分。草案二审稿中,综合治理措施部分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防诈宣传、做出提示及警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手机卡、银行卡),也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发展个人信息处理合规科技,是从源头上实现电信网络诈骗敏捷治理的关键一招。”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周辉接受采访时表示。

通过合规技术反制电信网络诈骗技术,赋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不断增强实现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治理效能。在数据处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中,通过开发和接入程序模块,实现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智能核验、易被诈骗利用敏感个人信息的增强保护、操作记录的留痕监测可追踪,更好铸牢个人信息防护墙、及时识别处置电信网络诈骗风险。

标签: 电信网络 个人信息 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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