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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聚看点】信息网络犯罪办案新规:跨地域办案明确远程网络视频形式2022-08-30 18:01:45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报道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为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信息网络犯罪增长态势明显

《意见》所称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三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案件;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


【资料图】

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共涉及66万余名被告人,且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同比上升57.18%、28.43%、20.90%、104.56%。

其中,诈骗案件数量占比高达36.53%,开设赌场案件占比为14.81%。

“两高一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信息技术的进步在提高应用便捷性的同时,也降低了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而随着相关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信息网络犯罪的链条性、跨地域性、涉众性特征更加突显,犯罪形态愈加复杂,社会危害愈加严重,防范、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

例如,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往往遍布全国,而行为链条上负责技术支持、引流、资金转移、提现等各环节的行为人可能分布多地,有的甚至在境外,大量的异地取证工作制约案件侦办效率。

再如,网络赌博的涉案资金、账户、参赌人员众多,为逃避打击,资金流转过程往往十分复杂,犯罪数额的认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

有鉴于此,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则必须与时俱进,作出相应调整完善。

明确犯罪地,减少管辖争议

信息网络犯罪具有匿名性、远程性、链条性、涉众性等特点,案件管辖问题较传统犯罪更为复杂。《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据介绍,《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明确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如此确定犯罪地,是针对信息网络犯罪往往是远程匿名实施的特点,方便被害人报案。

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为了减少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争议,《意见》还对此类案件的分案并案处理规则、指定管辖等问题作出了明确。

西部地区某市级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电信网络诈骗中,往往会存在管辖异议,司法政策规定按照有利于诉讼原则界定管辖权。

但实践中,对于有利于诉讼原则的理解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应当由首先介入侦查的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审判机关认定,有的则认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有决定起诉管辖的权力。

《意见》规定,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远程网络视频引入异地办案

信息网络犯罪往往跨地域实施,跨地域取证具有一定普遍性。相关银行账户、网络数据往往遍布各地,采用传统取证方式,耗时费力。

为此,《意见》立足实践情况,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问题作了规定。

公安部已经建成异地调证信息化系统,为兼顾异地调取电子数据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创造了条件。

基于此,《意见》明确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相关数据电文。同时,要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意见》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可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取证

不少信息网络犯罪涉及海量证据材料,涉案人员也特别众多,无法逐一取证。

例如,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中,黑客通过网站“挂马”等方式可以在短时间内控制数百万台计算机,此种情形下,既无必要,客观上也不可能逐一核实每一台涉案计算机,从而认定被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

基于此,《意见》对海量证据材料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取证的规则作了专门规定。

《意见》规定,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

但在证据审查规则和采信规则方面,《意见》也作出规定,保证取证的科学。

在审查规则方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取证方法、过程是否科学。经审查认为取证不科学的,应当由原取证机关作出补充说明或者重新取证。

在采信规则方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审查认定取得的证据。经审查,对相关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

针对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意见》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资金来源的,可以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对犯罪数额作出综合认定。

上述西部地区某市级检察院检察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这对于办理涉案人数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很有帮助,降低了对被害人身份的证明责任,更有利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但现实中,有一些被害人使用没有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其身份的核实和调查存在较大困难。此外,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的证明力需要进一步研究。

标签: 信息网络 公安机关 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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