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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要闻:解读“南财保险PIM活力指数”报告①|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2022-10-15 05:51:36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孙诗卉实习生徐若萱上海报道,

强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的重要趋势之一。信息披露作为偿二代市场约束机制中的重要内容,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南财保险PIM(Market performance、Information disclosure、Media&News)活力指数”显示,2022年三季度,南财保险PIM活力指数75.15,较上季度71.85上升4.59%,市场活力环比向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南财保险PIM活力指数”以指数化方式衡量保险PIM活力,从市场表现(Market performance)、信息披露(Information disclosure)及媒体新闻(Media&News)3个维度,设置投资偏好、保费增速、风险综合评级等12个定量指标,并基于行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基础数据综合计算得出。

研究表明,完善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投资意愿有正向影响,企业的信息披露对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增加保险运行透明度、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重要趋势。

因此,研究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现状、评价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对反应保险市场活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在信息披露及时性、详细性、规范性等方面仍有一定缺口。评价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对于反映保险市场活力同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南财保险PIM活力指数”将通过南财金融终端持续更新。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首个综合金融终端,南财金融终端致力于为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平台级财经数据产品,打造数字湾区,从政府决策、金融客户、金融科技、湾区合作四个方面形成金融合力,助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的高质量发展。

信息披露重视程度不断提升

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陆续出台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股权信息、关联交易等一系列信息披露要求,不断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提高行业透明度建设,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

例如,2010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其明确界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涵,指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保险公司为了规范其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2013年,《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并明确保险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格式。

随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相继出台,对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各个方面进行细化。

2018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出台,相较于2010年的版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涵盖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例如,《办法》要求披露的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等信息,要详细到“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此外,在保险公司应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风险评估”这一项内容上,《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应加入“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此前不久,银保监会起草《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要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反映出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

多维度评价信息披露体系

“南财保险PIM活力指数”中信息披露部分采用20分制,包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定期报告、其他重大事项等部分,并从披露时间、披露质量、披露数量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

一是披露及时性。即考虑时效披露这一基础维度,考察在规定的披露时间前提下的尽早披露。

二是披露完整性。披露完整性包含规定披露以及自愿披露两方面内容,其中自愿披露重点考察规定以外的披露内容。

三是披露活跃性。披露活跃性主要包含披露数量以及披露频率。

一、风险综合评级与偿付能力披露

2021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正式确认“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与实施方案。偿付能力新规于2022年1季度起正式实施。

其中,二期工程对风险综合评级进行了一系列优化与完善。例如,修订了评估机制。取消了原有针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综合评级,仅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评级。同时实行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的分级监管的模式等。值得注意的是,二期工程全面修订了七大风险的评估内容,并将评估等级从四类细分为八类(其中A类细分为AAA、AA、A;B类细分为BBB、BB、B)。

此外,新的监管规则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SARMRA)细节进行补充,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结果进行量化评估。规则提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应当遵循自上而下原则和管理实效原则;银保监会每三年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次现场评估。当年未被评估的保险公司应当以最近一次现场评估结果为基础,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自评估,明确自评估工作机制和程序,确保自评估结果科学性合理反映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偿二代第三支柱为透明公开的市场约束机制,指出保险公司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等信息使用者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险企应遵循充分性、及时性、真实性、可理解性、公平性原则,定期披露偿付能力报告。

《银保监会关于2021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指出,2021年银保监会加强了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力度。全年先后责令18家保险机构整改偿付能力信息披露问题,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形较上年度明显减少。

2022年,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愈发重视。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22年9月,寿险公司中仍有8家公司未及时披露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二、定期报告披露

根据银保监会2021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银行保险机构半年度、季度信息披露应当参照年度信息披露要求披露。同时,保险机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在公司网站发布。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发布。

而对于上市保险公司,则要求按时发布季报与年报。其中,一季度报发布时间应在每年4月1日——4月30日;二季度报为每年7月1日——8月30日;三季报为每年10月1日——10月30日;年报披露时间为每年1月1日——4月30日。

当前,不少保险公司逐步重视定期报告披露。部分非上市保险企业也积极丰富年报信息披露内容,在定期报告中介绍公司战略、经营亮点,主动披露监管未作要求的核心业务指标等。

报告指出,当前保险公司已披露定期报告详细度较好,应注意避免信息缺失情况,但及时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南财保险PIM活力指数”数据显示,2022年2季度,保险行业定期报告披露得分相较于1季度有所提升。

三、其他重大事项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披露包含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情况等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并针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作为重大事项信息加以披露。

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不断显现,为弥补制度短板,关联交易的有关监管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

2022年1月14日,银保监会下发《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

其中,逐笔披露内容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交易对手情况;定价政策;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合并披露内容则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2022年6月2日,银保监会又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对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重申了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及时、逐笔在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并进一步详细指出对于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豁免披露的事项均应该至少于信息披露规定期限前5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

股权与关联交易一直是保险行业中存在的高风险问题。合规关联交易与有效披露,有助于保险资金投入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为实体提供更多长期资本性资金,同时有助于支撑行业健康发展。

标签: 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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