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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热讯: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确定!涵盖北京、上海等8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2022-12-02 11:43:30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郭美婷 李览青 广州、上海报道


【资料图】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全面落实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主体责任,确保试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同时,及时、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本地人民政府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

受访专家表示,《通知》的发布释放了国家在数据知识产权方面进一步探索和构建相关规则的决心。目前,数据知识产权问题尚未有成熟的先行经验可供参考,从稳妥可靠的角度而言,需要通过试点进行有效而全面的评估,为构建数据相关知识产权规则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加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我国已完成合规治理与安全监管领域的数据立法,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成为当下重任,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引发关注。

“数据知识产权是围绕数据要素建构的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数据知识产权的确立,对于培育和建构健康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数据要素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为数据要素市场相关参与方提供了必要的权利保护,另一方面也为数据的流转利用提供一套有序的规则指引。

早在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印发,就均提出了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更在多次会议上提及将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4月24日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力争在立法、存证登记等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其中,浙江已经建立了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平台,并开始面向市场主体提供存证服务。

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经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

《通知》指出,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吴沈括认为,《通知》的发布释放了国家在数据知识产权方面进一步探索和构建相关规则的决心,也是为了更好地鼓励、促进各方主体及更多地方参与到该重要体系的构建当中。同时,《通知》给了更多主体经验输出和实践展示的机会。

多地探索

针对试点任务的具体推行,《通知》要求,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全面落实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而且,要及时、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本地人民政府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

同时,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和试点申报材料,制定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明确到2023年底各项任务的具体目标,细化各项任务的具体工作举措,明确任务进度时间安排,明确组织机制、支撑单位、资金人才等具体保障措施等;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表正式文本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

事实上,此前已有多地就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其中以出台政策、立法的形式为多数,如北京3月出台的《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提出,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此外,上海、浙江、贵州、甘肃、内蒙古等地出台的政策法规也均明确提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上海、浙江还推出了更具体的落地举措和执行细则。2021年5月,全国首单知识产权交易保险落地上海。浙江则落地了全国首个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团体标准,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等7家单位发布了《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服务规程》。

“我国在世界上率先提出了数据知识产权问题,对于这样一个没有成熟的,甚至没有先行经验可参考的理念创新,从稳妥可靠的角度而言,需要通过试点进行有效而全面的评估,为构建数据相关知识产权规则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吴沈括说。

在此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数据交易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邵志清表示,数据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数据产权的一部分,相关定义仍待探索,不过数据权属的确定对于数据要素的流通交易至关重要。未来,或可参考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专门建设围绕数据要素市场的数据产权法律体系。

标签: 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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