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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最资讯丨银保监会完善联合授信机制:名单企业应建尽建,压实牵头银行责任2023-03-03 18:48:49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3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银银合作,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要求各银保监局应当在《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与当地银行业协会重新确定企业名单。

2018年6月,银保监会曾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


(相关资料图)

“总体看,联合授信机制运行良好,对于提升银行信用风险管控水平、加强信息共享、改善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不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条文,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提出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要求。”银保监会表示。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通知》从及时确定企业名单、异地机构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加强联合风险防控等12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如,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名单企业应建尽建

《通知》称,健全联合授信机制是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联合授信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实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企业注册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负责名单统筹。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通知》提出。

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通知》还提出,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可寻求异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协助,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联合授信。对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的协办请求,其他辖区的银保监局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各银保监局、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不断加强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

压实牵头银行责任

对于牵头银行,《通知》要求应当及时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应当组织成员单位以企业资产负债率为基础,以适当方式联合开展授信评估,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初步测算联合授信额度供联合授信委员会参考。

“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禁止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牵头银行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改选工作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牵头银行确定前,原牵头银行仍需继续履行职责。”《通知》明确。

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牵头银行不再符合作为牵头银行条件或不愿意继续履行牵头银行职责的,联席会议应改选牵头银行。牵头银行履职不到位,可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银行提议改选牵头银行。

《通知》还强化履职问责,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通知》规定。

此外,《通知》还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可以在官方网站发布并及时更新参与联合授信的企业名单。对于关联关系复杂、异地授信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集团,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推动联合授信工作。

标签: 银行业金融机构 管理办法 融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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