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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明确三权分置下的分级分类保护2023-04-04 17:53:34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南方财经全媒体 记者冯恋阁 广州报道


(相关资料图)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要实现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数据权利的确立和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适用范围、登记申请、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出了要求。

早在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明确,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8地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各地随之开启创新探索。

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受访专家建议,应在数据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及边界划定、数据权益平衡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数据知识产权流转利用中的价值实现和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加强研究。

明确三权分置下的分级分类保护

据悉,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负责,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开展。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全流程做出了规制。

针对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范围,《征求意见稿》目前将其规定为“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

不难发现,可登记的数据范围目前并没有更明确的边界。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看来,这与数据知识产权的性质有关。“数据知识产权是围绕数据要素建构的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目前并不属于法定的知识产权,因此其登记也不属于法定权利登记,具体的登记机制仍在不断探索中。”他指出。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提到,文件明确了三权分置下的分级分类保护,即通过区块链等技术进行数据存证或保全公证保障数据资源持有权,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障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加工使用权,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后的运用保护保障数据产品经营权。

针对数据知识产权申请登记的前置准备工作,《征求意见稿》提到,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以提升数据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

吴沈括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数据存证公正的相关规定在保证数据确定性和信任度的同时,亦有助于借助区块链等新技术最大限度地界定和确定数据知识产权所主张的范围。

对提供数据存证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或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体系,并向登记平台提交资质和可信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

据悉,去年9月,浙江省在全国率先上线了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平台建设的“知识产权区块链公共存证登记平台”提供存证服务,并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区试验区杭州片区发放了全国首张数据知识产权存证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说明中鼓励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先行先试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创新。

“利用自贸区的特定政策待遇,能够获得更具弹性的解决方案落地。”吴沈括指出。对于金融场景的强调,他向记者解释道,这一方面匹配了浙江金融生态的特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在金融领域对数据知识产权相对突出的需求。

多地展开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探索

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已经开始。

去年年底,深圳率先在国内推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上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为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具体流程“数据存证、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公示、发放证书”等五个步骤。

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23年年会的一场知识产权论坛。在讨论过程中,他表示,截至2月底,深圳已经发放36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北京此前发布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也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引导数据处理者建立健全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今年3月召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第一季度沟通会上,上海透露已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纳入地方立法项目。

此前,申长雨在国新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希望通过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出立法、存证登记等方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

随着后续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逐渐铺开,未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将面临怎样的机遇与挑战?

在吴沈括看来,随着数据创新场景逐渐增多,首先应该做好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及边界划定这一基础工作。

“其次,数据在加工利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多方主体之间的潜在权利冲突,需要确立和完善权益平衡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他表示。

具体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下一步,吴沈括直言,数据知识产权流转利用中的价值实现和利益分配机制将成为下一个“深水区”。“应以此为关注重点,适时做出制度的调整和革新。”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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