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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网络购物新规:拆封了也可以退货 、赠品要负责、承诺要兑现2022-03-03 11:46:21 | 来源:知法乎 | 查看: | 评论:0

网络购物

你是会遇到以下这些困扰呢?

一经拍下,概不退货?

商品签收,视为认可?

附送赠品,直接免责?

假一赔十,是真的吗?

都说网购一时爽,维权难于上青天。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就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今天知法君就与您一起聊聊其中的一些亮点问题!

01

签收等于认可商品?

快递到货后,很少有人会拆开检查后决定是否签收,快递员的工作性质与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签收”方式都让此难以实现!当签收后打开快递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却被客服提醒“你已经签收了”。

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让我们这群喜欢“买买买”的人类松了一口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02

拆封就不能无理由退货?

当下直播带货正热,主播在直播间将商品的优点优势一通描述,对商品的缺点却绝口不提,热烈的带货氛围很容易导致用户冲动消费!

当用户收到商品拆封后,发现商品并非自己所需,想要无理由退货的时候,一定会收到商家的一句:拆封商品不能无理由退换!

“无理由退货”太难了吧?难什么难,现在最高法已经规定我们可以将拆封的商品进行退货处理了,但是在拆封之后也要保证商品的完好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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