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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提案围绕法治、社会和民生三方面 建议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应作为法官业务考核的重要标准2022-03-04 15:39:57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徐世祯 北京报道

2018年3月,李大进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近年来,李大进的提案基本围绕法治、社会和民生三个方面。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李大进的关注点更多集中在法治建设当中。

通过修改劳动法,将网约工群体彻底纳入法治轨道

在今年的提案中,他建议应重视对网约工这一新的劳动群体权益保障。

李大进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性质没有被法律确认,网约工与雇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纳入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调整,网约工不但面临着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的“三无”现象,而且劳动法也因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不足。

以至于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有所诉求时,各种监督和保障支持机构及组织难以介入其中给予帮助、协调和保障,网约工的各种权利行使极其无助和艰难。

因此,他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一、政府、立法、司法等机关尽快考虑对解决此现状的制度设计和解决途径,对现行的劳动法及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网约工与雇主、平台等的合同法律关系,将网约工的权利义务纳入劳动法的管辖。

一、运用互联网思维,借用网络技术,将劳动关系网络化并固定化;引进执法和监督机制,创新建立执法、调解、争议解决的网上途径和方法,避免网约工的权益保障和纠纷调处成为法外之地。

三、创新社会保障机制,纳入保险、社保范畴,尝试建立这一新劳动群体的工会组织。

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作为法官业务考核的重要标准

李大进在《关于就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提案》中提到,在目前实践过程中,裁判文书普遍存在释法说理不规范、不充分的问题。

李大进表示,目前存在法院在刑事裁判文书对于辩护人、代理律师提供的检索案例仍不予置评、发表的辩护意见不予分析直接不予采纳的情况。

法院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和反驳意见不予回应。在大部分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中未进行证据认定说理,有些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仅总括性的陈述对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情况,对双方所提出的质证意见不予回应。

因此他建议,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加强释法说理的可操作性和制度刚性。细化法律文书的说理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针对繁简不同的案件,制定相对统一又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在文书的哪一部分说理。

二、继续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通过良好的释法说理履行普法责任,同时倒逼司法人员主动提高文书质量,将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作为案件质量评查、法官业务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

三、提高司法人员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技巧、方法,确保法律文书的质效。把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能力纳入法官入额遴选的条件中。

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操细则,凡符合条件就应适用

作为执业律师,李大进非常关注律师这个职业在法治化进程中的效用。

在《关于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中应发挥律师作用的提案》中,他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由于该制度尚处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李大进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本意就是在控辩双方平等交流的基础上,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而有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但是实践中,部分案件的检察机关提前拟定涉案人员的量刑建议,最后再单方告知辩护律师,并未给辩护律师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提出意见并和被追诉人沟通。

导致这类问题存在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控辩协商仍停留在原则的层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二是控辩协商的制度要求未能有效与检察机关内部考评相衔接,能否充分实现控辩协商,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更多依赖于检察官的个人态度或办案需要,缺乏内在制度激励和规制。

另外,案件比考核等因素导致审查起诉期限难以提供充分时间实现控辩协商,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转。

他认为,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通知律师,或者是基于家属委托等情形,律师往往介入案件较晚,往往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大部分案件事实,而辩护律师才刚刚开始接触到卷宗材料。

此时,检察机关如要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辩护律师也因缺乏充足时间进行控辩协商及与嫌疑人的沟通工作。因此导致被追诉人会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顾虑,积极性不高。

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提出“案件比”等质效评价标准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卓有成效地减少了大量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有效减少程序空转现象,减少了诉累。但是部分检察机关仍心存顾虑,担心充分的控辩协商会影响办案进程,也不愿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使得一些本来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因为承办检察官担心办案周期过紧而排斥适用。

他还表示,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能明显感到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顾虑较多,积极性不高。

因为,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政策性较强,主体身份特殊、案件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就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比于普通刑事犯罪的顾虑更多,一些符合也适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没能依法适用。

李大进建议:一、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出发,建立此项制度实施的实操细则,凡符合条件就应该适用;

二、建立与律师充分协商的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配合检察机关实现认罪认罚制度中的积极作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处理当中起到促高效、现公正、保质量的根本目的。

标签: 检察机关 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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