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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厉莉:建议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2022-03-04 16:12:23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徐世祯 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厉莉今年两会带来了一份《关于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她认为,灵活就业是就业的重要渠道,对于稳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新就业形态之“新”,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工作安排自主、工作机会云端共享等方面。

她表示,这些特征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但同时也要看到,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劳资一一对应的就业方式有着显著区别,就业缺乏稳定性,从业人员的权益缺乏保障等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对保障外卖送餐员正当权益提出全方位要求。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初步明确做好快递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路径。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厉莉建议:一、持续深入调研,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体系是以传统就业模式为应用场景构建的,而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有显著不同,套用现行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就会面对理论和实务双重困境。

二、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发展相关政策的动态供给。新就业形态的领域、方式、从业人员的范围在不断丰富。相关政策需要持续跟进,动态供给,及时调整,以满足发展需要。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完善符合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参保和缴费方法,通过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社保"探索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四、鼓励保险企业推出适应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商业保险产品。根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特点,降低起售门槛,灵活缴费方式,丰富养老、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的供给。

五、鼓励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在稳步推进试点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对试点进行总结分析,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使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惠及到更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以及重视发挥群团组织对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保障意识和保险意愿。

厉莉表示,加强机制建设,着力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就业的动态稳定性,基本社会保障的可预期性,以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对促进就业,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积极作用。

标签: 从业人员 中华全国总工会 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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