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见习记者 杨希 北京报道
2022年全国两会正在进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王景武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专访时表示,延续对金融领域法制建设工作的高度关注,王景武今年向两会递交了《关于完善〈企业破产法〉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的议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市场主体挽救和退出机制加快建立,破产案件数量快速上升,破产债务规模屡创新高,给商业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带来了一定挑战。
王景武表示,金融债权在破产债权中占有较高比重,加强企业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的保护,是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动力的客观需要,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的客观需要。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破产实践中仍面临较多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在《企业破产法》加快修订的背景下,应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强化金融债权保护的司法保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王景武指出。
建议完善金融债权保护机制的三点理由
具体来看,王景武认为完善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有三方面必要性。
首先,完善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是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客观需要。金融机构往往是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金融债权的保护程度影响着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意愿和力度。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实践中,金融机构损失较多、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地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受损,直接影响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其次,完善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支持推动企业破产重整,为破除无效供给和培育经济新动能发挥了巨大促进作用,但在企业破产实践层面仍面临较多问题。比如,转股、转信托受益权等多元化受偿方式的运用缺乏必要规制,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受到较多限制,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实践运行面临一定困境等。
第三,完善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是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强化金融在服务存量重组、增量优化和动能转换方面的能力,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利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多种方式有效推进债务风险处置,将积极促进金融与经济的良性循环,推动金融与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完善《企业破产法》中的金融债权保护机制
鉴于上述理由,王景武就完善《企业破产法》中金融债权保护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破产重整债权调整与清偿机制,规范信托受益权、非上市公司转股等非现金清偿方式的实践运用。建议在制度上明确重整企业财产纳入信托应当遵循的原则,设定能够纳入信托财产的范围,披露信托的风险及运营处置方案,减少债权受偿的不确定性。规范债转股定价行为,防止为一味追求重整成功而实施严重偏离市场价值的自由化定价,防范变相逃废金融债务。加快金融机构因破产而被动持股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建设,赋予金融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权利。
二是完善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保障机制,平衡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建议严格遵循担保物变现所得优先清偿担保债权的基本物权原则,进一步完善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保障程序,约束重整程序对担保物权的限制,明确破产程序中暂停行使担保债权的范围,完善别除权受损时权利人的救济措施,限制以担保物变价款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或补充破产保障基金的行为,公平合理地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金融机构债委会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金债会化解企业破产风险与维护银行债权安全的积极作用。建议在制度层面明确金融机构债委会的法律地位,做好金融债委会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议事机构的有效衔接,加大对金融机构债委会信息获取权的保障力度,强化庭外重组阶段债务企业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进一步畅通金融机构债委会与法院、管理人等相关方的沟通机制,赋予其依法参与制定重整方案、推荐管理人的权利。考虑将金融机构债委会成立作为破产司法管辖的时点,统一管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债权人的诉讼执行程序,平等保护不同类型债权在企业破产进程中的实体与程序权利,促进金融债委会作用的更好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