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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微动态丨广东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对医疗机构和患者有何影响?2022-08-09 16:48:44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唯珂 实习生 杨斯琪 广州报道 近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触发机制,指导各地市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评估和调价工作。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通知中设立启动和约束指标,引导广东省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技术服务价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在促进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推动价格调整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相关资料图)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重要的经济和民生事项,事关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此前,国家医保局发布了《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要在省级层面统一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健全价格调整程序、规则、指标体系,避免各行其是。

对此,医疗战略咨询公司 Latitude Health(村夫日记)创始人赵衡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广东主要是对医疗服务价格指数做了细化,明确了价格上涨启动的变量和约束的变量,这对省内各个地级市有一个标准的指导框架。调价机制确定后,医疗机构能够据此作出合理预期,了解自身服务价格上涨的标准。

赵衡强调,统一调价机制是希望能够明确给出价格调整的标准和规则,改变原先调整价格没有量化标准的问题。“不像以前有更多的行政干预。”

此外,国家医保局通知也明确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在具体项目、价格和政策上切实体现公益性。不过,也强调要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

总体来看,不论对患者还是医疗机构而言,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更科学、灵活,即可以抑制医疗机构随意提价的冲动,又可以为有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设置合理的调价空间,让价值和价格合理匹配。

多个省份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医疗服务价格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年来,各地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构更加优化,比价关系不断改善,与相关改革协同发展显著加强,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同时仍存在宏观管理相对薄弱、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项目管理引导作用不突出等问题。

去年9月,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提出通过3至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到2025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决策部署,今年7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质性运行,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要在省级层面统一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健全价格调整程序、规则、指标体系,避免各行其是。按照设定的调整周期和触发机制做好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积极灵活运用医疗服务价格工具,有力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除广东省外,目前北京、河南、湖南、云南等多个省份已正式启动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均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医疗服务价格做结构调整,有升有降,保持总体价格水平不变。

7月,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提出,要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其中,触发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医疗机构运行指标、医保费用、经济社会发展等四个方面14项指标,按照评分细则综合评估达到要求后方可启动动态调整。

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单元。有些医疗机构拆分收费项目过细,有些项目把设备耗材、操作步骤等都列入项目内容,临床上稍稍改变操作,就可能找不到对应的价格项目,而申请新增价格项目又可能面临创新性、经济性是否充分的问题,论证周期长,影响了临床改良创新,影响患者合理诊疗。

对此,上述国家医保局通知明确,要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

用量化数据指标说话

从目前出台的各项政策看,通过改革建立机制,要让医疗服务价格成为技术劳务价值的“度量衡”、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信号灯”、公立医院练好内功的“助力器”,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此前也表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单纯的定价调价问题,不是用单边涨价来代替改革。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健全制度和体系。“要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入标准化规范化轨道,无论给价格做加法还是做减法,都要有规可循;要让价格走势与医药控费用、降成本的绩效指标关联;要让价格变化的节奏受到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的控制,不能想涨就涨、一涨再涨;要让价格经得起监测考核评估的检验,该降的要及时降下去,涨了的要看得到社会效益。”该负责人表示。

而本次广东省价格动态调整指标包含3个“启动指标”和3个“约束指标”。启动指标包括技术成本占比、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和患者医疗费用增幅;约束指标包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医保基金结余和次均费用增幅。

从已建立调整机制的省份来看,各省对指标设置存在较大差异,但基本从医院运行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经济发展,要素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

广东省医保局要求,各地市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前,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上述指标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估,调价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满足2项或以上启动指标,且未触发约束指标的,可启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触发1项或以上约束指标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还需注意的是,涉及配合相关改革实施的专项调整,以及解决价格矛盾突出、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应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出现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安排上调医疗服务价格。

最后,通知明确,在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指数中,省内各地市相对价格水平评分排序在评估年度内高于省内中位数的,或其分类价格指数上涨不符合调价政策的,仅可进行结构性调整,不宜提高调价总量。

医疗服务价格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和民生价格,相关政策直接影响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服务供给行为,并影响医疗资源配置。根据指标体系合理定价,从而提高医院运营效率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至关重要。

标签: 动态调整 价格调整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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