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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观察:恶意注册“古北水镇” 商标 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022-09-20 18:02:30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古北水镇作为京郊的一处游览胜地,近几年被人们熟知,但其运营方却一度陷于被要求停用同名商标的尴尬境地。


(资料图)

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壕公司)在2014年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后,利用该商标专用权向古北水镇的运营方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侵权投诉等。此后,古北水镇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宣告小壕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并向小壕公司提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小壕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向古北水镇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北京三是律师事务所王安忆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案诉讼中的一个突破性思路,是真正的权利人在正常经营活动被抢注人干扰和影响时,通过商标行政程序“否定”抢注人的权利基础,此后可“乘胜追击”,在抢注人不存在商标使用行为,难以通过侵犯商标权诉讼获得赔偿时,通过不正当竞争之诉,向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抢注人进行索赔,以覆盖因在纠纷和商标行政程序中支出的合理维权成本。

恶意注册,要求古北水镇停用“古北水镇”

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司马台村的古北水镇占地总面积9平方千米,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商务会展、创意文化等旅游业态为一体,被不少游客称为北方乌镇,2020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评为首届北京网红人文景观类打卡地。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和当时密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批复与函件,2010年7月16日,由IDG战略资本、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古北水镇公司成立。该公司专为运营管理古北水镇旅游景区及衍生项目(品牌)设立,自成立之日起便将“古北水镇”作为企业字号及商标主要用于提供旅游服务及住宿、餐饮服务。“古北水镇”景区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投入运营,2014年至2016年每年接待游客百万人次,总收入上亿元。

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成立,成立之时营业范围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等。作为同一区域的经营者及具有商标申请注册专业知识的商标代理机构,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在第33类酒类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古北水镇”商标,此后,小壕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于2016年4月14日向北京市密云区工商局对古北水镇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工商投诉,要求古北水镇公司停止在酒类产品包装上使用“古北水镇”作为商标。

针对小壕公司的恶意抢注,古北水镇公司于2016年4和2018年1月,分别对小壕公司申请的两枚“古北水镇”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上述两枚商标于2019年1月20日和2020年7月27日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王安忆律师表示,当年商标抢注的情况比较常见,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自身或者参与了很多商标抢注,商标法修改后,该情况有所好转。

商标宣告无效后,古北水镇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小壕公司诉至法院。古北水镇公司认为,小壕公司恶意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并利用其注册商标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上述行为侵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其商誉和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亦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导致古北水镇公司正当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受到阻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古北水镇公司将小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法院: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 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壕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并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的行为侵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后,小壕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中,小壕公司主张,其申请注册两件“古北水镇”商标并无恶意,其正当维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小壕公司并未实际使用两件“古北水镇”商标,其涉案行为不会给古北水镇公司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古北水镇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小壕公司系在知晓其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情况下取得涉案商标的注册,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时亦知晓其获准注册的涉案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标专用权。小壕公司的涉案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古北水镇公司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应对小壕公司滥用商标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因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小壕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小壕公司赔偿古北水镇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支出3.5万元,并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本案裁判体现了“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理念。认定在商标注册人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利基础本身存在重大权利瑕疵,且其在获得该注册商标后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滥用该商标权的情况下,即使其已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能改变其行为性质的不正当性。此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已不是商标法意图保护的商标,而是沦为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背道而驰的圈地符号;商标注册人行使其已经“异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种表现形态,背离商标法的立法目标和制度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和保护秩序,损害社会经济和竞争秩序,应依法坚决予以规制。

王安忆律师表示,本案的一个细节是小壕公司的经营范围曾包含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2013年《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也是根据该项规定,小壕公司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在不正当竞争之诉中,两审法院根据前述相同的理由认定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性,小壕公司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时亦知晓其实际上并不具有主张的权利基础;小壕公司注册取得涉案商标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

王安忆认为,该案的一个突破性思路,是真正的权利人在正常经营活动被抢注人干扰和影响时,首先通过商标行政程序无效掉抢注人的权利基础,此后可“乘胜追击”,在抢注人不存在商标使用行为,难以通过侵犯商标权诉讼获得赔偿时,通过不正当竞争之诉,向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抢注人进行索赔,以覆盖因在纠纷和商标行政程序中支出的合理维权成本。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表示,在商标宣告无效后,再去判断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这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商标无效和不正当竞争在法律上有很大区别:商标无效属于行政诉讼程序,即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商标无效。对结果有异议则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是民事程序,即权利人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受到侵害。两者的审查裁判,一个依据《商标法》、一个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该商标就不能再继续使用;而一旦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则要面临赔偿的问题。

标签: 古北水镇 不正当竞争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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