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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把握平台经济发展“红绿灯” 激发投资活力2022-12-27 14:44:22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消费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最终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促进消费对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促进消费意见》),《促进消费意见》中指出,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或者网络直播打赏数额过大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返还;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此外,要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红绿灯”,激发投资活力;依法保护新零售业态、共享经济、新个体经济。


(资料图)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数额过大的 有权依法请求返还

在消费端,《促进消费意见》强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消费者放心消费。首先,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斩断“黑作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链条,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针尖上的安全”。其次,严厉整治“霸王条款”、消费欺诈、预付式消费“套路”消费者等消费领域顽疾。《促进消费意见》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夸大或虚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向老年消费者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预存费用后,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再次,加强在线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消费意见》指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更优承诺的,应当遵守。经营者盲发快递,消费者有权请求无条件退货。

并且,要求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促进消费意见》指出,经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经营者以其获得消费者概括同意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经营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消费者撤回同意后未停止处理或者未及时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取得未成年消费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被迫同意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也在《促进消费意见》中被强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服务,收取充值费用、接受直播打赏,消费者请求返还游戏充值费、打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通过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消费者请求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同时,还要求妥善处理医疗健康服务和体育消费纠纷,依法严惩“医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引导医疗机构等主体增加高质量的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妥善处理体育消费中产生的各类纠纷,促进群众体育消费。

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保护力度

在生产经营端,保护企业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知识产权,鼓励公平竞争、科技创新,发挥供给侧对消费的支撑引领作用。

《促进消费意见》规定,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建设汽车充电设施、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助力化解电动汽车消费中的堵点;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促进消费意见》特别提出,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供给侧对消费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

在平台经济领域,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开拓新的消费市场。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红绿灯”,稳定发展预期,激发投资活力;依法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助力培育新型消费;妥善处理共享经济领域产生的纠纷,支持和引导新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新个体经济,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经营模式;妥善处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房纠纷,确保生产经营有序、消费供给稳定。

在市场秩序方面,《促进消费意见》要求,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遏制欺诈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依法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实施收取垄断高价、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助力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保障商品正常流通,落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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