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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快评:董事责任险拟入《公司法》,将成公司经营者的一项新作业2022-12-28 18:45:29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资料图)

据报道,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明确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引发广泛关注。

董事责任险起源于1930年代,是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常见的一种特殊保险。其目的是在董事因为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时,通过保险公司赔付来减轻董事的实际担责力度,从而减少董事任职时的疑虑和风险。

《公司法》中即便写入此等条文,既不会构成对公司的强制义务,也不会自动导致相关保险品种的问世。反过来,即便《公司法》没有此等条文,保险公司也能推出此类险种,公司也能投保。不过,此条款写入《公司法》,仍然有宣示意义,表明董事责任险成为一种公司视野中的常态选项。董事要求公司为其投保时,可以更加理直气壮。

董事责任险之所以浮上前台,是因为此次公司法二审稿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前《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高管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则,董事高管对外承担的实践早已出现。特别是在对此等责任有《证券法》的专门规定的上市公司。

不过,董事出于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毕竟有别于董事出于公司利益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仅仅由于履行职务而遭遇客户、竞争对手、职工等的索赔。个人的担责能力往往也低于公司,对此若不加区分,不仅会给涉案董事个人造成不可承受的没顶之灾,也会让所有董事过于战战兢兢、不敢拍板决策、或干脆不当董事,导致董事群体的逆向淘汰。故而,通过董事责任险来承担董事的赔偿金、律师费等,可以减轻其任职风险、提高任职意愿。

我国的第一起董事责任险据称是2002年平安保险为万科董事长王石安排的。据统计,2022年第三季度我国上市公司就有约四十家购买了董责险,保费在14万-100万元不等,赔偿限额在350万-1.5亿元不等。但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仍然不到10%,不像美国上市公司董责险的覆盖率超过八成。这片蓝海仍然大有可为。

董事责任险要合理落地,仍然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从主体层面看,此等责任险的主体应该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相一致。《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管均要对外担责。《证券法》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都要签字为公司定期报告的每字每句负责,并为其中的不实之处承担赔偿责任,那相应的责任险也自然不应局限于董事。

从客体层面看,美国一般允许董事责任险的保险金涵盖针对董事的民事诉讼和解金,或疏忽过失等导致的赔偿金。如果董事被认定具有欺诈等故意违法行为,就不能赔付。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市场上已经推出董责险的若干家保险公司也规定不承担行政罚款、故意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等。然而,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董监高承担的更像是一种“不容出错”的客观严格责任,吃罚单的概率更大,这也会影响民事诉讼对董监高行为的评价。《公司法》给的名分只是第一步,中国董监高们是否能像他们的美国同行那样获得保险托底,仍然有待观察。不同行业、不同状况的公司如何就保险范围、保险费率和保险公司博弈,也将成为更多的公司经营者面临的一项新作业。

(本文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标签: 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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