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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彭静:粉碎网络谣言,清退严重违规的社交媒体-当前热闻2023-03-03 12:52:09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王俊 实习生 骆婷 北京报道

网络谣言是网络时代乱象之一,有挑唆对立、引发恐慌,传递不良价值观,误导公众认知,危害网民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危害。网络时代,谣言整治是网络生态治理的重要内容。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拟提交的提案聚焦于网络谣言治理制度建设,指出目前治谣机制具有分散性与非系统性,存在立法空白和内容分散的问题,治理主体责任尚不明确。她建议,要健全网络谣言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对严重违规的社交媒体,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相关资料图)

彭静已经连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持续关注妇女权益保障等议题,今年她也带来了相关提案。她建议,相关部门应完善妇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平等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职称评聘等制度;同时应当强化监察执法,增加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的执法事项。

造谣成本低、辟谣成本高 平台应精准推送辟谣信息

近期,“江西学生胡某宇事件”持续引发网民关注,网络谣言不断发酵,严重误导公众判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彭静看来,整治网络谣言不仅是网络生态治理的重点,亦是维护网民权益的需要。

截至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在为期3个月的“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中,重点网站平台共处置传播网络谣言账号5400余个,对8万余条存量谣言标记辟谣标签等,对造谣传谣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彭静指出实践中的网络谣言治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治谣机制具有分散性与非系统性,存在立法空白和内容分散的问题。二是治理主体责任尚不明确,难以发挥多方协同治理效能。三是造谣成本低、辟谣成本高。“以司法手段追责面临的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也让被害人望而生畏。”她表示。

对此,彭静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对网络谣言的概念、法律关系与责任等进行统一界定,建议在《刑法》第291条中增加“限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使犯罪主体在接受刑罚期间不能继续发布或传播虚假言论。同时改善谣言治理的分散性条款,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整合,条件成熟时出台专门的《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以提升权威性。

其次,加强网信办与网站平台间的协同联动。一是通过信息共享加强谣言发布源头防范。网站平台借助网信办的信用评价体系、黑名单等其他信用公示与失信惩戒信息以建立信息安全认证机制,及时查证注册用户信息。对首发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平台账号,视问题性质进行处置处罚,强化源头遏制。二是联合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澄清事实。网络平台积极研发运用谣言反制技术,完善算法推荐规则,精准推送辟谣信息;健全辟谣专用通道,并通过平台信息专家认证制度防范信息失真。三是由行业组织制定防止虚假信息和谣言的职业道德准则,构建新闻信息评议制度,并设立信息委员会对信息内容争议案件进行评议。

再者,要健全网络谣言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彭静认为,应建立“梯次化”的激励机制,根据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实行奖励。加强联合监管,深入融合平台监管和网警监管,充分利用平台自带“散布谣言”的投诉选项,根据严重程度、是否首发、转发次数等,给予警告、禁言、永久封禁等措施,必要时进行联合惩戒。对严重违规的社交媒体,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强化劳动监察 加大清理整顿重点领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

2022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了系统性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彭静认为该法致力于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开创了一系列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新机制。

在彭静看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她指出当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仍存在法制宣传力度不够、配套实施法律机制不足、性别平等评估推进乏力、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有待提升等的问题。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机制,对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相关实施指引尚未制定制约了新法实施。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源头参与,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

具体而言,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制定完善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反性骚扰执法指引,推动各地各部门深入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及实施细则,加强被拐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等工作。在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加快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充实完善保障妇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政治权利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财产权益等内容。在妇女生育权利保障方面,针对新法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生育服务保障等方面提供的特殊保护,应加快推进《产后保健工作规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卫生健康领域配套规范规章修订工作,抓紧完善妇女健康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条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但何为“必要”,以何标准开展男女平等评估?新法规定过于原则。应及时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条例》,条件成熟时在国家层面设置统一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指导委员会,明确评估框架、指标和方法,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提供指导。

彭静还强调要强化劳动监察,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然而,2022年8月31日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中,随机抽查的事项清单并没有反映劳动领域的“性别歧视行为”,也未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设置依据。

彭静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善妇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平等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职称评聘等制度;同时应当强化监察执法,适时修订人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增加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的执法事项,加大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统筹:王俊)

标签: 网络谣言 妇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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