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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建议完善高科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2023-03-07 17:02:20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张赛男上海报道

ChatGPT的走红,让人工智能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资料图)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围绕人工智能技术等提交了八大建议。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

鼓励产业基金参与重大赛道建设

首先,围绕ChatGPT的走热,刘庆峰建议,加快推进我国认知智能大模型技术研究及产业应用。“近年来我国多个机构和科技企业发布了一系列大模型,同时认知智能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多个机构和企业也在认知智能的关键技术和行业应用方面取得了持续突破,但总体来讲,我国认知智能技术相比当前ChatGPT的智能水平仍有较为明显的差距。”他说道。

因此,他建议从以下七个方面开展具体工作:

一是构建以领军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长期系统性推进我国认知智能大模型技术研发,建议科技部和中科院设立专项予以支持。

二是加快推进认知智能大模型技术在各行各业的示范应用打造和规模化价值落地,建议科技部立项支持教育、医疗、司法等领域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建议工信部立项支持在人机交互、AIGC、工业互联网和企业数字化等领域的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

三是大力支持面向大模型研发和服务的人工智能国产软硬件技术底座。中国认知智能大模型只有在国产技术底座上发展才能有自主可控的大未来,建议工信部设立专项予以支持。

四是加大力度投资建设公共算力平台,并设立使用平台的揭榜挂帅机制,让更多科研院所和科技创业企业也有机会站到国家公共算力平台上进行模型训练和算法创新,建议国家发改委牵头规划和推进。

五是构建国家数据资源平台,汇聚认知智能大模型所需要的基础性数据,搭建数据共享使用机制,支持战略科技力量站在国家数据资源平台上加速认知大模型的研发和进化,建议文旅部和国家网信办分别牵头推进国家各图书馆、出版社的文献资源以及互联网领域优质数据资源的汇聚工作。

六是对人工智能可能给各行业带来的颠覆式影响做深入研究,并针对劳动力分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制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老年社会应对等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议工信部牵头联合人社部、民政部、教育部和社科院等进行提前研判和积极应对。

七是鼓励产业基金参照OpenAI和微软等股东的投资协议新模式,探索更有利于创业团队和核心技术骨干为梦想长期奋斗的股权投资协议模式,构建更好的科技创投生态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议财政部牵头联合国资委积极探索推进。

“建议在人工智能等重大赛道设立更积极的产业基金,参照OpenAI的新型股权投资协议模式(该模式类似于OpenAI将公司出租给微软,租期取决于OpenAI的盈利速度),优化创业公司的股权期权设计,让创业者和核心技术骨干能够更长久地在公司拥有主导权和决策权,保护好技术团队的创新氛围与创业积极性,有力支持中国颠覆型技术的科研投入、创新突破和产业孵化。”刘庆峰提出。

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另外,刘庆峰还提出了与人工智能有关的其他七项建议,包括建议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

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能力和公卫服务水平、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促进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运用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促进社会向“积极老龄化”方向发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管理、进一步建立无障碍环境让更广泛弱势群体共享未来、积极主动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本性变化并开展伦理研究、切实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加强科技企业创新能力等。

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建议中,刘庆峰提出,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中仍有些政策和机制需要持续优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在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时点,即使未变现也要纳税,往往导致为交税而不得不提前卖出股票,与长期激励创新创业人才的初衷不一致。而且,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所得税率相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税率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激励效果。”

他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所涉个税的缴纳时点调整为收益兑现阶段即“实际出售日”,与非上市公司政策保持一致,以此促进高端人才的进一步保留以加强企业的发展与创新能力,提升员工获得感。

同时,他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转让所得参照限售股所得,统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保障股权激励效果,激发科技企业人才创新精神,释放创新活力。

刘庆峰还提出,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该规定对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股权激励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但这样的“一刀切”对于高科技创业企业存在不合理之处。

对此,他建议,证监会进一步完善高科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对主板的科技企业股权激励管理进一步优化,对于担任总裁/CEO等高管岗位、持续引领创新的实际控制人,能够在股权激励上和科创板采用同样的政策,为科技创新营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最后,刘庆峰认为,创业板、科创板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政策的效果已经得到验证,对科技类上市公司进一步激活科技人才创新潜力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建议能够尽快延伸到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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