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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通报20起矿产违法案件,下一步将严查长江黄河流域违法采矿2022-03-18 10:59:08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莎北京报道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和能源基础。

“一段时间以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牟利等新问题时有发生。”3月17日,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20起矿产违法案件,包括10起企业或个人无证开采案件、6起有证矿山越界开采案件、4起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等名义违法采矿案件。

涉及陕西省咸阳市、山西省晋中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河南省焦作市等17个省(区、市),矿种既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煤炭、矿泉水等,也有国家战略性矿产如稀土。

如2020年1月至11月,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但申请延续登记未被批准情况下,违法开采煤炭51.79万吨,违法所得1.67亿元。咸阳市自然资源局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34.26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本次通报的20起矿产违法案件中,13起案件法院已判决追究刑事责任。如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煤矿越界采矿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法院判处该煤矿单处罚金5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有期徒刑最高6年,处罚金最多100万元。

崔瑛表示,针对矿产违法的新形势新特点,自然资源部将在执法中重点关注特殊区域、战略性矿种和当前新的违法形式,下一步矿产执法工作重点将重点聚焦以下三方面。

一是重点关注并严肃查处在长江黄河流域等生态敏感区的违法采矿案件;二是重点关注违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如稀土等;三是重点关注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无证开采行为。

标签: 有期徒刑 矿产资源 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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