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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资讯:广东宣判首例涉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创设“行为补偿”诉讼请求2022-07-14 21:50:44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 实习生刘子怡 记者郭美婷 广州报道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检察院”)办理的广东省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涉“人脸识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郑某等4名被告立即停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行为补偿弥补损害。

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之前,被告郑某等4人就已被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资料图)

用照片制作视频通过人脸识别

据“越秀监察”公众号通报,该案起源于2020年8月,郑某通过通讯软件向社会发布可代查高清身份证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俗称:查头)的广告,并组建群组专门用于个人信息非法交易。

任某等3人通过广告加入该群后,按照下家提供的个人信息,从郑某手中购得与个人信息相匹配的高清身份证照片,利用照片制作人脸识别动态视频(比如眨眨眼、点点头)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这些利用高清身份证头像照片制作的视频可以通过一些APP的人脸识别身份验证(俗称:过脸),也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就被一些软件判定人脸识别成功,造成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隐患。

截至案发,郑某等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造成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冒用,严重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据悉,检察院在对郑某等人一案进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同时,也着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检察院表示,被告郑某等人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构成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虽然郑某等人已经被判处刑事处罚,但是他们的行为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并没有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1年9月9日,检察院对4名被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立案,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动互联网领域侵害个人信息问题的综合治理。

基于郑某等4名被告均以互联网为媒介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广州互联网法院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检察院就该案直接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2月25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4名被告及其代理律师通过互联网参与本案庭审。检察院除了要求郑某等4名被告停止侵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之外,还创设性提出以行为补偿的方式弥补和修复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诉讼请求。

具体而言,郑某等人需要通过开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行为补偿,以弥补和修复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消除不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多地探索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去年8月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设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自同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多地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推动个人信息保护落地。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21年共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000余件,同比上升近3倍。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仍是公益诉讼中的新领域,在立案标准、起诉条件、调查核实、损害评估等方面面临挑战,多地正在积极稳妥探索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半年之际,南方财经合规科技研究院就曾梳理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公开的14件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分析判决案件的省份、所涉行业、侵权信息类别与数量、处罚情况、裁判规则等方面,涉及北京、广西、河北、湖北、江苏、辽宁、浙江等10个省市。

梳理发现,多数公益诉讼案件均是违法行为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后(退缴获利及缴纳罚金等),还就其损害公益的侵权行为再承担了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其次,这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据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解释,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由个人信息受侵害者进行举证专业性较强,举证的成本和难度较大,采用过错推定有利于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举证义务,提供有效的救济;此外,多个法院公开提到,对公益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应按照非法获利金额计算,并且在公益损害赔偿中,共同侵害个人信息应承担连带责任。

标签: 个人信息 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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