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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精选!北京一中院:破产和解程序适用增多 助力中小微企业可持续经营发展2022-08-09 19:04:24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强调,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支持力度,帮助其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日前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的部署,北京一中院努力从司法领域精准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稳企复产,为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市场资源优化配置、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助力。

根据统计,在2019年以来的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案例中,破产和解案件共计13件,占比48%,北京中扬京凯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慧涞之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成存日用金属制品厂均通过破产和解实现了企业“重生”。


【资料图】

北京一中院的法官介绍说,破产和解属于破产预防程序,通过债务人与全体债务人达成债务清偿方案,化解债务,从而避免企业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最大的区别在于,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最终要注销,退出市场;而经过和解制度,企业在一揽子化解债务危机的同时,可以继续经营发展下去。

北京一中院破产法庭成立于2019年1月30日,是继深圳之后,全国成立的第二家破产法庭,也是北京首家破产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北京破产法庭主要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企业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案件协调以及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工作,协助推进破产审判配套工作机制的健全完善,以及加强破产领域国内外司法交流合作等。管辖范围包括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等。

中小微企业主动运用重整、和解程序走出困局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的统计,近年来,重整、和解等程序在挽救中小微企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得到企业认可,主动运用重整、和解程序解决企业发展中问题的中小微企业逐年增多。自2019年1月以来,一中院破产法庭共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挽救中小微企业34家,为中小微企业引入投资47亿元,清理企业债务378亿元,盘活企业资产512亿元,清偿职工债权4亿元,妥善安置职工1271人,服务中小微企业脱困再生。在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案件中,民营企业占比60%,国有企业占比40%。分布在第三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占比76%,其中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占比最高,均为26%。

破产挽救是司法监管下市场协商谈判的延续,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各方利益需求均指向盘活企业,因此各方合作性较强、对抗性减弱,直接表现为追究债务人企业内部人员责任财产的衍生诉讼较少,仅有2件。据统计,成立时间10年以上的成熟期企业占中小微企业挽救数量82%,且无一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转破产清算案件,司法挽救的成功率较为乐观。

破产法庭的法官介绍说,中小微企业经营的破产挽救,与企业自身的特点有紧密的联系。中小微企业风险较高,易陷入经营困境。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方面,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市场占有率低、在产业链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金融机构缺乏议价能力,获得融资渠道有限,融资成本高、难度大。一旦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需求减少、重要客户违约等情形,都可能引发企业现金流断裂,企业陷入经营危机。另一方面,企业人力财力有限,在企业合规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投入不足,为自身经营风险较高埋下隐患。因此,市场环境一旦发生变动,中小微企业极易受到冲击陷入困境。

但是中小微企业财产结构多元,多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中小微企业在经历十年以上的沉淀和积累之后步入发展成熟期,除了传统的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以外,通常还拥有包括先进的研发技术、专业的人力资源、完备的销售网络等要素在内的企业综合软实力,构成复合型的企业营运价值体系,甚至知识产权、人力资本、特定资质等无形资产构成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挽救程序中,前述无形资产作为市场上的稀缺优质资源,结合企业财产整体变价、债务人自行管理、信托处置计划等针对性的挽救措施,能够充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成为决定企业挽救效果的关键因素,为实现企业解困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破产和解助力企业纾困 比例逐渐增高

根据近几年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的司法案例统计发现,司法挽救中破产和解程序适用增多,同时,企业也选择不同程序灵活转换。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一揽子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简单说,破产和解属于破产预防程序,通过债务人与全体债务人达成债务清偿方案,化解债务,从而避免企业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最大的区别在于,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企业最终要注销,退出市场;而经过和解制度,企业在一揽子化解债务危机的同时,可以继续经营发展下去。

根据破产法庭统计,在2019年以来的中小微企业司法挽救案例中,破产和解案件共计13件,占比48%,而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至2018年年底,一中院仅有1件破产和解案件,据此可以看出,近年来破产和解程序正逐步为市场主体接受。上述13件案件均是经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之间有序转化、衔接,确保企业及时得到司法救治。

法官介绍说,破产和解程序简便灵活,适配企业需求。重整程序是破产挽救的核心制度,但是传统重整程序一般采取剥夺原企业经营权的管理人管理模式,并依据绝对优先原则对原出资人权益进行剥离。而中小微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难以分割,高度依赖经营者的个人能力资源,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一旦经营者、出资人出局,企业经营情况可能会继续恶化,这就导致企业的经营者缺乏申请重整动力。相较之下,破产和解程序具有程序简化、成本较低、当事人自治程度较高的特点,更加契合中小微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不需要对企业经营结构做出重大调整、不调整出资人权益的需求,能够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较大协商空间,因此实践中破产和解制度的运用逐渐增多。

京兰公司的司法挽救案例,便是适用破产和解程序走出困境的典型代表。京兰公司是北京最早成立的生产席梦思床垫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一,后改制为内资企业,京兰品牌床垫在北京地区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认可度。2019年12月9日,京兰公司股东会决议显示:两名股东即北京华汇亚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床具有限公司一致认为,京兰公司因经营不善,截止2019年11月30日公司的总资产487.37万元,总负债1 017.23万元,股东权益-529.86万元,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京兰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一中院指导管理人深入进行市场调研,挖掘京兰品牌价值,并根据债权人申请及时将本案转入重整程序,积极调整并转变案件审理思路。为使京兰公司能够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内继续保持有利地位,本案采用反向整体出售方式,保留“京兰之家”品牌,将全部股权调整至重整投资方名下,并剥离不良资产,迅速恢复京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市场占有率。同时,以公开竞价遴选方式招募战略投资人,避免了传统招募方式竞价不充分、信息不透明、谈判周期长的劣势,引入具备行业内先进经营理念及优秀企业管理能力的优质重整投资人,为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通过重整程序,职工债权、社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综合清偿率达80.07%,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标签: 小微企业 破产和解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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