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每日资讯 > 正文

信息:社交账号能否随意买卖?网红开价50万元卖微信号被驳回2022-08-13 15:59:51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钟雨欣 北京报道


(资料图片)

数字时代已然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巨大变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比特化”,通过不同的媒介实现交流联结,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数据,既是数字时代的“金矿”,却也可能带来不可忽视的风险。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江阴法院一起有关微信买卖的典型案例引发关注。

2019年9月,医美网红程某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将9个微信号转让给赵老板用于营销,没想到赵老板最后只支付了30万元。因赵某未支付余款20万元,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为何买卖协议被判无效?

据“中国普法”公众号,程某是医美圈内的“网红”,从事医美顾问多年,积累了几万粉丝。2019年初,程某认识了经营医疗美容店的赵某,赵某认为程某丰富的客户资源有助于提升自己美容店的业绩,双方就交易微信帐号达成了一致。程某将拥有众多好友资源的帐号转让给赵某,赵某利用这些帐号进行营销。

2019年9月22日,程某与赵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程某的9个微信号以50万元转让给赵某,当天付款30万元,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各付款10万元。

协议签订当日,赵某支付了30万元,程某也将9个微信号交付赵某并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9个微信号均绑定了赵某及其亲属的手机号码,进行了实名认证,每个微信号均有2000-3000的微信好友。

因赵某未支付余款20万元,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方面表示,程某和赵某均从事医美行业,他们转让案涉9个微信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程某的微信记录中涉及到大量的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医疗记录等等。正是这些海量客户信息的存在,成为赵某花高价购买微信账号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官解释称,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获得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乃至人格作为信誉担保的。而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则不同,他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推销产品或服务,不但让潜在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他获取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这一点也没有以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作为正当性基础。双方转让微信号的客户资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此外,法院还提出了一个衍生问题:假设程某的微信号不涉及他人信息,单纯是微信号本身,能否买卖?法院认为,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出发,即使个人微信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社交账号不能随意转让买卖

转让、买卖社交账号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晋沅表示,转让、买卖社交账号若涉及到他人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能够识别并指向特定人的,触犯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行为;若涉及的个人信息数量大,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还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发生私下转让、买卖的情况,涉及的第三方个人信息被泄露,第三方如何进行维权?李晋沅直言,私下交易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第三方往往很难察觉,也难以了解交易背后具体发生了什么行为。“如果明确地知道侵权方和侵权行为,可以提起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等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但在没办法明确相关情况的条件下,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直接报警,向警方申请立案侦查。”

“交易社交帐号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来分析。”李晋沅表示,游戏帐号具有较强的财产属性,其中的游戏装备涉及到虚拟财产的问题。而微信、QQ等通讯软件帐号则与之不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用户往往是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进行交流,如果买受人在未经告知通讯录好友的情况下继续沿用原微信/QQ号使用人的身份,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QQ好友的知情权。

“如果微商A私下将自己的个人微信帐号卖给B,B沿用A的身份并利用其客户资源销售自己的产品。客户基于对A的信任进行下单后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一方面可以向帐号实际使用者B追究责任,另一方面,A在未经告知微信好友的情况下交易帐号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晋沅举例解释道。

网络社交帐号的权属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一定争议。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分别享有什么权利?此前有声音认为,网络社交账户的权属可以采用双轨制权属,用户享有社交账户所有权,平台运营方享有其所研发运营的社交账户的知识产权。对此,李晋沅表示这在实践中会面临一定困难。

“目前主流的权属认定方式是平台方拥有帐号所有权,用户拥有帐号使用权。”李晋沅表示,多家平台都通过用户服务协议作出了相关规定,未经平台方同意,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帐号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赠与、出借、转让、销售、抵押、继承、许可他人使用。”

对于有一定粉丝基础的自媒体帐号,如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创作帐号和图文创作帐号等等,李晋沅表示,这些帐号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经济价值,财产属性较强,如进行经营主体变更,需要做到合法合规,且在用户服务协议框架下向平台申请许可,并告知相关用户。

“比如我们关注了某个微信公众号,当运营的主体发生变更时,往往会收到相关的推送通知,此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关注该帐号。如果公众号获取了相关的个人信息,而用户不认可新的运营方,则运营方应该在后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处理并及时告知用户。”

“目前已经有专门的平台从事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特别是在游戏行业,如网易设置了官方的游戏交易平台,满足玩家对虚拟物品的交易需求。”李晋沅表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交易具有财产价值的自媒体账号,平台方可以参考游戏行业的处理方式,并对相关交易帐号进行公示,用户得到平台的许可之后再进行所有权转移。

具体到“社交帐号在不涉及他人信息的情况下能否被交易”这个问题,李晋沅则认为,在合法合理且获得平台方许可的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但依然需要审慎处理。

“比如QQ号,在未添加任何好友的情况下,可能因为号码比较特殊而具有稀缺性。如果号码正好包含了某人的生日或者幸运数字,可能就会产生交易需求。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可以进行交易。”李晋沅分析道,“但若帐号已经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再进行交易就不合适了。”

近年来,倒卖社交账号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频频发生。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通过机制设计、技术优化及时斩断此类黑灰产链条?对此,李晋沅认为,在技术方面可以参考平台防盗号的设计。“当用户登录的设备和常在地发生变更时,平台可以进行提醒。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平台可以有一定的冷处理,如设置禁言封锁期,甚至终止向该帐号提供服务。”

“对于个人而言,从保护自身的角度出发,应该审慎对待自己的账号,别在未告知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警惕被不法分子利用。”李晋沅表示。

标签: 个人信息 的情况下 客户资源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