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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快评:特殊时期,应帮助中小微企业债务人避免其陷入“失信”深渊2022-04-19 22:55:48 | 来源:21经济网 | 查看: | 评论:0

在4月19日“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表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力度,促进信用经济建设,让更多中小微企业在信用担保融资等方面获益。

在近年经济形势承压、疫情持续影响的背景下,客观地说,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困境是不小的。当“生存还是死亡”成为一个常见的拷问时,广大中小微企业面临着资金链的负担,开始越来越多地要面对是“还债还是赖债”的“灵魂之问”。有时候,即便中小微企业有心还债,也会因为生意惨淡、现金流中断、资金周转不灵、甚至厂区或自己被封控等而不能及时偿债,造成“技术性失信”。

故而,在此艰难的特殊时期,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着眼于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机制实施“红黑分类管理”,实现惩恶扬善,正向和负向激励各行其道,颇为重要。

所谓“红黑分类管理”的设想源于很多地方设立的“红黑榜”制度。

“黑”指的是通过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各种大小“老赖”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的行为,通过依法在物质上冻结查封失信人的各类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不动产和其他有明确登记的大宗财产,在精神上以失信名单等公开曝光。通过事后惩戒形成事前震慑,可以精确打击、消除部分企业和个人欠债不还还吃香喝辣高消费的不良现象,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更可以鼓励广大企业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红”则指的是对信用良好的企业予以种种优待、鼓励的做法,比如融资便利和信用挂钩等,从而做到褒奖诚信、正向激励。

这两类措施相对简单,其中带有柔性和给付性的“红”比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黑”更复杂些。而更复杂、更需要强调的是“黑转红”的机制。

这主要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只是对一件事情的评价,而不是对一个自然人、一个法人的整体“人生”的否定。万事都必须讲个“度”,强度过大的联合惩戒、永久惩戒、让人“永世不得翻身”既不符合绝大部分失信事件本身的严重性,也不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目前,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法院已经明确信用修复流程规则,并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有权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屏蔽失信信息,让互联网等信息载体合理“遗忘”已经事过境迁的不良信息,并为实行企业提供信用修复证明,切实为它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重整旗鼓再出发、再次造福社会的新生机会。这对于促进就业、服务民生意义重大。

另外,笔者还想指出的是,此前已经有不少银行同意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或个人暂缓缴纳贷款本息,以共度时艰。同理,人民法院在进行相关债权债务判决时,也可以允许中小微企业及企业主债务人举证疫情对自身偿债能力的阶段性影响情况,从而在判决时合理延长相关债务的履行时限。这样可以避免一定数量的被告在并非有能力履行而恶意不履行时,由于不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而被列为失信人、从而陷入恶性循环的深渊,沦为特殊时期的特殊失信人群体。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标签: 小微企业 分类管理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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